不属于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定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6至12个月岗位实习的学生,按照参保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用人单位为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1)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人员;
✔(2)年满16周岁;
✔(3)实习时间:6至12个月。
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社保登记”—“单独缴工伤人员参保登记”模块办理。
提供所需材料到社保服务大厅办理。
✎(1)用人单位提供《三方实习协议》原件查验;
✎(2)按要求填写的《海南省参保单位职工增员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仔细核验《三方实习协议》中的单位(人员)基本信息和署名盖章情况。
准确录入实习开始时间和实习结束时间,务必在“参保类型事项”中勾选“实习生”项。
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的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按建筑施工项目和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执行。
三方实习协议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实习生办理停止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已经认定工伤或职业病了,不会因协议服务期满终止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
编辑:黄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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