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依法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来源: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5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依法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和《海南省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执法工作,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依法打击伏季休渔期间的违法违规作业渔船和非法捕捞网具,维护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现将依法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休渔海域

      北纬26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2、休渔时间

      20245112时起至81612时止,共三个半月。


3、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


4、伏季休渔管理目标

      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检查,切实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严厉查处休渔渔船违法、违规行为,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5、伏季休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停泊休渔管理规定,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港(锚地)停泊,禁止离港。因维修保养、避风或船检等特殊情况需在外港停泊休渔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方能离港,否则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理。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二)自愿实行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南沙生产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编队生产。

6、休渔工作措施

      伏季休渔期间,我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休渔期间所辖海域内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严格查处渔船跨海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作业、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和捕捞辅助船的执法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顶格进行查处,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相关规定,扣减当年补贴。

      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伏季休渔制度,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立即向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98-83360010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3日


编辑:黄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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