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发布2024年度消费欺诈之短斤缺两典型案例

来源: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26

案例一:陵水英州华冰水果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水果案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立案查明,陵水英州华冰水果店购进1台永康市寰宇牌电子秤(标示为永康市太阳衡器有限公司,型号ACS-30,出厂编号为95120)用于销售水果时称重,该秤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被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处于作弊功能开启状态,放置2kg标准砝码通过遥控器按“A”键显示重量2.22kg,按“B”键显示2.5kg,按“C”键2.86kg,按“D”键显示2.0kg,通过以上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上述秤具于2024年5月30日被陵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所检定为不合格(该秤具备作弊功能-按键作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10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9200元。

案例二:陵水英州啊兰水果店二次使用作弊秤销售水果被重罚

 2024年2月19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函称:2024年2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县英州镇岗山村路旁铁皮棚李雪兰经营的陵水英州啊兰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作弊电子秤销售水果,该电子计价秤经陵水县质量技术监督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起使用的北面牌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A,出厂编号:586110)底部铅封完整但无检定合格标签,该秤可通过按“1”和“去皮”按键进入作弊功能模式,再通过按“计数”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当事人开启电子秤的作弊模式称重销售水果被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4日检查发现。另查明,当事人曾在2022年3月28日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被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北面牌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CS-80A);3.处罚款35000元。

案例三:陵水英州吴毓壮烤鸭店使用作弊秤销售烤鸭案

2023年11月15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了一条关于陵水县英州镇农贸市场旁的烤鸭店使用作弊电子秤销售烤鸭的案件线索。

经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该烤鸭店使用的金竹牌电子计价秤(型号为ACS-30)具有按键作弊功能,即电子秤可通过M1、M2、M3等按键增加所称物品重量,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少两的目的。该烤鸭店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的行为曾于2023年11月6日被消费者投诉,印证了其确实存在使用电子秤作弊的方式称重烤鸭、短斤缺两、欺骗消费者的行为。2024年3月4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四:陵水新村詹记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明,2024年8月2日,当事人(员工:黄水平)在为顾客称量海鲜时未作“去皮”处理,导致所称商品与实际商品重量多。2024年8月5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后,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陵市监责改【2024】307号),责令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不得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不得缺斤短量。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未履行整改内容,再次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其(员工:詹冠忠)在为顾客称量海鲜时,在应当按“单价2”时故意错按“单价3”,导致称量的海鲜重量与实际重量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7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2台(型号:ACS-30E8,型号:ACS-30);3.没收违法所得182.76元;4.处罚款35600元。

编辑:黄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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