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六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陵水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30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将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陵水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2024年3月28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陵水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超市擅自打印标签为“龙口粉丝”粘贴在粉丝上销售,该超市并非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在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构成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事实。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陵水某百货超市销售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31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查到10瓶以上黄盖玻璃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一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的黄盖玻璃汾酒13瓶;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某五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11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五金商行进行检查,在该五金商行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采购的一台标有“HONDA”标识的通用汽油机,摆放在店内销售。该台通用汽油机经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注册的商标“HONDA”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证明函》一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商标侵权的通用汽油机1台;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四、陵水某特产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5月10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抖音平台线上巡查发现英州下高速路口处开展汽车摊点车载U盘售卖的直播活动,同日执法人员对其摊点进行线下检查,经查发现该特产店现场汽车摊点摆售有车载U盘共计48盒,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发行出版物资质,且无法提供电子出版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后经新闻出版部门鉴定,当事人从事发行的电子出版物系侵犯了版权方权益的侵权盗版非法电子出版物,陵水椰林陵城某特产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的车载U盘48盒;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4.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五、广西某商家销售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7月11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项目的消防水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若干印有某驰名商标的水泵、水源罐、电器控制装置,涉案案值232222元,经商标持有人委托代理人鉴定,为冒用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一份。涉案供应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鉴于案情重大,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六、海口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0月17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英州镇清水湾云海帆歌小区某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批印有某商标的门窗产品,涉案案值160729元,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鉴定证明》一份。涉案供应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关规定,鉴于案情重大,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案件已进入起诉阶段。

编辑:王海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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