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0日,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关于依法调查处理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函,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平台,非现场对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检测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发现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存在对黑烟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涉及车辆为:琼A****1车辆,琼B****7车辆,琼D****2车辆,湘H****6车辆,琼D****6车辆,琼D****2车辆,琼A****9车辆,琼D****5车辆,琼A****3车辆,琼D****9车辆,共涉及出具机动车合格检验报告10份。
2024年12月19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于2011年9月1日开始注册,2011年10月1日正式开始投产使用,占地面积16亩。
2024年12月19日当天该机动车检测站正在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查看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收费标准是按车辆类型不同进行收费,环保尾气检测费用:小型车辆是80元,中型、大型车辆费用是100元。
现场检查时,已调取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共10份,以及存在冒黑烟车辆的检测视频。通过调阅保存检测视频监控及查看相关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对涉及车辆进行环保检测过程中汽车尾部冒出明显可见的烟气,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站仍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排气污染物检测中8.2结果判定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认定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于2024年12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处罚款17.1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40元人民币。
案件启示
本案中,陵水某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为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此行为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意义,督促第三方检测机构引以为鉴、守法经营。
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该企业因效益不好、经济收入大幅减少、企业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经该公司申请后,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该公司采取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执行处罚结果,保证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体现了执法的“温情”,展现了既法理相容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
编辑:王海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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