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陵水椰林陵城传跃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陵水椰林陵城传跃电动车行于 2024年9月30日向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供货商)购进3辆“金箭”牌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293Z)用于销售。
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0日抽样检查,并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标识与警示语”和“互认协同充电”两项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海南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该车行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本案涉案货值3900元,违法所得650元。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车行能积极整改,配合调查,有从轻处罚的情节,2025年7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车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已退回厂家1辆,销售1辆);
2.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3.罚款5850元(处货值金额3900元的1.5倍罚款)。
案例二
陵水椰林陵城悦动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案
2025年4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该函件称陵水椰林陵城悦动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陵水椰林陵城悦动电动车行于2024年5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电动车,同期向陵水椰林陵城丰雨电动车行(供货商)购进2辆“爱码”牌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
2024年11月2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爱码牌)进行抽样检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标识与警示语”和“互认协同充电”两项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检验报告第2页显示),依据《海南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本案货值为2760元,违法所得780元。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车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已销售1辆);
2.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3.罚款4140元(处货值金额2760元的1.5倍罚款)。
案例三
陵水英州添利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陵水英州添利车行销售的型号为TDT2235Z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案件线索。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陵水英州添利车行分别于2023年7月28日、2023年8月19日从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下园村万寿路116号的海南成利联合配件有限公司购进3台型号为TDT2235Z的电动自行车。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调充电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依据《2024年陵水黎族自治县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四条检验项目要求中的序号1、序号8的项目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3600元,违法所得为420元。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落实整改和配合我局调查,其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2025年3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不合格型号为TDT2235Z电动自行车2台;
2.罚款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大写:肆佰贰拾元整)。
案例四
陵水英州新蕾电动车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陵水英州新蕾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的案件线索。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2024年4月20日,陵水英州新蕾电动车行从新蕾车业无锡有限公司购进了30辆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R598Z的电动自行车10辆、型号为TDR552Z的电动自行车20辆。涉案的电动自行车短路保护装置空气开关标注为32A,而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过流保护值(A)为28±1A,其合格证信息与实物不一致,属于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至2025年8月5日,TDR598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了7辆,TDR552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了12辆。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车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2024年11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车行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陵水英州盛英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一条关于陵水英州盛英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案件线索。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2024年12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的2台型号为TDR6077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从陵水椰林陵城悦腾电动自行车行购进的,2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70mm,超出标准值,其中1辆还加装靠背超过尺寸限值,该批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属于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该车行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2025年3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车行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陵水英州博友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一条关于该局2024年9月5日发现陵水英州博友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零件参数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案件线索。
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明,2024年9月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的5台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郑有利从台铃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购进的,型号有TDS2110Z、TDS2119Z、TDS2067Z,以上5台电动自行车短路保护装置空气开关标注为32A,而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过流保护值(A)为25±1A,其合格证信息与实物不一致,属于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该车行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该车行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2024年11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车行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监制:殷礼嘉
审核:李霜梅
编辑:李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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