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储备土地权利登记行为,明确储备土地无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办法》明确土地储备方式、程序和入库储备条件,规定土地储备活动应当按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等进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新增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供应、管护、资金需求等计划安排;明确收储土地的方式,包括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等,同时规定了不同收储方式的实施流程。
《办法》新增了土地储备考古前置条款,明确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考古前置工作,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也不得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已经收储入库或者正在实施收储的土地,未完成考古前置工作,不得供应。
《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可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人应当在临时利用期满后将储备土地恢复原状;通过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无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省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省级储备土地交由市县政府临时利用,并由其负责做好巡查管护,实现“以用代管”。
《办法》还细化了储备土地的管护职责、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设定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更好发挥储备土地对全省土地市场的“调节器”作用,助力自贸港建设“加速跑”。
来源: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
编辑:李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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