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海南细化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2025-10-30

日前

海南省教育厅正式印发

《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旨在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

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与管理职责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并科学区分体罚与惩戒的边界

保障教育惩戒的正当有效实施

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具体内容

↓ ↓ ↓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民生事业局,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琼台师范学院,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省考试局、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

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25年10月24日

海南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科学区分体罚和惩戒边界,保障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正当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措施适当,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审慎、公平、公正作出决定,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章教育惩戒职责与保障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支持、指导、监督本省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教育惩戒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完善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工作机制;

(二)指导学校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建立相关校规校纪及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信息备案机制;

(三)指导、协调学校处理因实施教育惩戒引发的纠纷,依法维护学校及教师的正当教育惩戒行为;

(四)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复核的申请受理和处置机制,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教育惩戒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内容,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五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健全实施教育惩戒工作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完善相关校规校纪,及时公布并进行宣传讲解;

(二)根据具体情形和规则实施教育惩戒;

(三)支持和监督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

(四)对教师进行实施教育惩戒的相关培训,提高教师规范履行教育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五)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相关投诉、举报、申诉等校内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六)处理因教育惩戒引发的家校纠纷,建立家校协作机制,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七)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教师职责】教师应当掌握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措施,遵循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与要求,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七条【家长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应当履行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理解、支持和配合学校、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社会协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教育、心理、法律等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工作机制。

新闻媒体对教育惩戒的宣传报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事件应当真实客观,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依法制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生行为规范基本要求;

(二)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措施的种类及适用情形;

(四)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五)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校规校纪的制定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校规校纪应当以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第十条【组织机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以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应当依法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应当明确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第十一条【班规班约‌】班规或班级公约应当充分征求学生、家长意见,通过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三章  教育惩戒情形与措施

第十二条【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十三条【应当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1】学生实施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应当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2】学生实施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十五条【轻微教育惩戒措施】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六条【较重教育惩戒措施】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七条【严重教育惩戒措施】小学高年级(五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十八条【纪律处分】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措施】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携带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禁止实施的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四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实施轻微惩戒措施的程序】教师实施本细则第十五条教育惩戒的,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因,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后,可以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实施较重惩戒措施的程序】教师认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实施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

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教育惩戒的原因和依据,并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实施严重惩戒措施的程序】教师认为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实施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

学校应当及时安排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形成结论,需要实施教育惩戒的,应当提出相应的教育惩戒建议。

学校决定实施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应当在实施教育惩戒措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参与训诫的,应当提前向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邀请。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教育惩戒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十四条【给予纪律处分的程序】教师认为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

学校应当及时安排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人员对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形成结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建议。

学校决定给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在给予纪律处分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参与人一般应当包括纪律处分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调查人员、证人等相关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提前解除】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一)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决定;

(二)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教育惩戒的,由学校决定;

(三)提前解除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决定;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学校作出提前解除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六条【其他处理程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学生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教育惩戒救济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学生及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第十八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的身心特征、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因素,对学生及其家长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存在不当,应当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认为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的事实、依据或程序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八条【申请复核】学生或家长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受理、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学校发现教师具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信息报送】学校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或第十八条规定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和留存。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末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和第十八条所列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关爱帮扶学生】教师、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教师应当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导、鼓励班级学生之间建立同伴互助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对受到教育惩戒的学生进行帮扶。

学校可以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组建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保障教师权益‌】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正当履行职责并无过错的,学校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学校对教师作出不当处分或处理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因依法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受到不实举报或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不实举报及时澄清,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对情形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解释机关】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编辑:符明警

审核:陈红

监制:龙仕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