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知识问答

2026-05-08

问:什么是作品和著作权?

答: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问:作品具备什么要素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表达了作者的思想认识或情感,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进行构思、选择、安排和创作而来的,并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抄袭、剽窃过来的。“独”指的是独立构思和创作。“创”指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它与专利法中要求的创造性不同。它不要求具有何种程度的先进水平,也不要求作品前所未有。独创性与作品是否出自名家大师之手、主题是否新颖、是否闻名、能否为作者带来利润等因素没有关系。例如儿童的画作,即使绘画水平较低,表现手法幼稚,但经过了独立构思、描绘,能反映出儿童对生活的理解、向往等思想感情,一样具有独创性。又如表现同一种主题的多个作品,在题材或艺术形式上相同,但表现手法、设计编排具有独创性,各自也能享有著作权。      

(2)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任何作品都是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感情、观点。但思想、观点属于主观领域范畴,其本身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以法律认可的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作品必须以文字、语言、绘画、摄影等可以感知的形式表达出来,而且表达形式应是法律所认可的形式。

问: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问:报刊、网站能否随意转载他人作品?

答:报刊、网站不能随意转载他人作品。

报刊出版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文字做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内容的原意,但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问:著作权受侵犯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答:(1)当事人协商处理。当然,这种协商应是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进行的。

(2)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设置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请求著作权主管部门处理。著作权主管部门包括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和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诸如:国家版权局,各省、市版权局等。当事人可以向当地著作权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处理。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下载

1.作品自愿登记模版.pdf

2.海南政务服务网·作品自愿登记 (版权登记)网上流程.doc


来源:广东省宣传事务中心

编辑:李木林

审核:胡新发

监制:龙仕炜

总监制: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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