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车载音乐u盘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26-06-18


崔某、张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摘要】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崔某、张某等五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u盘刻录机、空u盘、包装盒,在中原区某小区对《流沙》《红颜》《安妮》等1788首音乐作品进行复制,制成车载u盘,并通过抖音店铺进行销售。五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刻录、包装、发货、售后等工作。经统计,崔某等人制造及复制的音乐u盘总份数共计23077份,通过抖音店铺完成售卖21577个,总售价14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案发后,五被告人共同赔偿著作权利人经济损失23万元,达成谅解。管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各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罚金总额达25万元。

【典型意义】

音乐制品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文化传播、丰富社会生活及促进产业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利用音乐制品非法牟利,在客观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国家文化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判决严格依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并对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综合考量,既体现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全面打击,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案件提供了范例,有助于维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规则。

来源:“李时寻”微信公众号

编辑:王海滔

审核:陈日昇

监制:殷礼嘉

总监制: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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