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共二十九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任务,也是建设美好新海南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海南省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抓手,陆续出台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系列文件,取得一定成效。截至2025年6月底,海南实有民营经营主体360.44万户,占全省经营主体(369.54万户)的97.54%,其中,民营企业93.72万户。全省民营经济组织贡献了近60%的GDP,近90%的就业岗位,已经成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据介绍,印发施行的《若干规定》采取了“小切口”立法形式,突出制度集成创新,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与社会创造力,主要有6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积极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二是保障公平竞争。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门槛较高、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等问题,细化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如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禁止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禁止设置与其业务能力无关或者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门槛条件等。
三是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赋能。《若干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依法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领域的项目建设,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享受所得税优惠、“零关税”、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等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围绕自由贸易港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发展种业、深海、商业航天、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生物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此外,还将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参与“一带一路”相关项目建设等。
四是优化投资融资环境。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制度性交易成本较大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支持措施。如加强土地要素供给,强化金融支持,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支持个体工商业发展等。
五是促进政府履约践诺。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政府诚信不足、政企沟通和服务机制不够灵活等问题,规定务实管用的刚性举措。如从政企沟通、投诉举报处理等方面系统构建政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完善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具体措施等。
六是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随着海南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原条例已无法满足新经济形态下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为整合优化法规体系,避免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编辑:王海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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