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陵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2025-12-16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6年全年。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椰林镇、三才镇、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全域;

(二)黎安镇除海南海洋欢乐世界以外所有区域;

(三)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四)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五)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社区;

(六)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七)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八)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九)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及森林高火险区;

(十)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

(十一)重要军事区域;

(十二)重点文物单位;

(十三)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十四)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五)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十六)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在禁燃区域以外,可以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行政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设置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居民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须凭身份证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属地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和环境卫生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执法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营商环境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卫健委、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八、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8日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陵府办规〔2024〕13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分布图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海滔

审核:邓丽莎

监制:殷礼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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